四川民族学院学生酗酒教育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生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本着对学生、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学生酗酒行为的教育与管理,严防发生酒后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二、管理要求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校内外均不得酗白酒、啤酒、红酒、洋酒及含有酒精的饮料。
三、纪律规定
(一)酗酒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酒后滋事者,记过处分;酒后具有不良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组织酗酒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酗酒,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生籍处分。
(四)酒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宣传教育
(一)学生酗酒教育管理作为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干部教育、班级常规教育的内容,增强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结合酗酒醉酒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安案例,定期对喜欢饮酒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加强酗酒醉酒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学生自律意识。
五、管理责任
根据“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领导是本系学生酗酒教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辅导员是学生酗酒教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六、管理办法
(一)发现学生具有酗酒行为的,辅导员应告知学生家长,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二)因酗酒学校给予了记过处分者,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
(三)因酗酒学校给予了留校察看处分的,请家长带回,进行为期两周的教育。
(四)校内各商店均不得出售白酒、啤酒、红酒、洋酒及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学生将酒带入校园。
(五)学校(含各系、各班及学校有关团体)组织学生聚餐均不用酒。
(六)具有酗酒行为的学生,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不得申请相关奖助学金。
(七)学校对学生酗酒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学校考核各系、各部门及其个人的内容之一。
(八)教职工酗酒应注意自身形象,不得有损师表,影响工作,应为学生树立榜样。
七、工作要求
(一)关于学生酗酒问题各系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防发生酒后安全事故。
(二)学生过生日、欢度节日、毕业前夕、周末等时点,最容易出现酗酒醉酒现象,各系及相关部门要加强教育与管理。
(三)各系要落实责任制,因教育管理不到位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规定从2013年3月2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