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校园管制刀具管理办法
为保障校园公共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制目的
私藏、携带刀具的学生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斗殴时,有时难以控制情绪而动刀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给自己、他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带来严重影响。
二、管制刀具
(一)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等刀具。
(二)在家生活具有携带刀具习俗的学生,进校后“学生”是其主要身份,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佩带、私藏刀具。
三、宣传教育
(一)把刀具管制作为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干部教育、班级常规教育的内容,增强学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结合学生刀具伤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增强学生自我管制能力。
(三)宣传教育后,私藏及携带管制刀具的同学应主动将管制刀具上交辅导员老师处保管,毕业离校时领取带回。
四、纪律规定
(一)私藏及携带管制刀具的学生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评优评奖资格,不得申请有关助学金。
(二)经学校宣传教育而拒不上缴学校的,报当地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携带管制刀具伤及他人的,报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管制责任
根据“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领导是本系刀具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辅导员是刀具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六、管制办法
(一)校园内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严禁私藏、携带管制刀具,一经发现,立即收缴。
(二)校园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并报相关部门惩处。
(三)私藏及携带管制刀具拒不上交的,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请学生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
(四)学校保卫处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收缴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携带管制刀具进校的外来人员,刀具交保安管理后方能进入校园,离校时领取带走。
(五)学校定期邀请公安机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增强学生自律意识。
(六)学校对学生私藏及携带管制刀具情况进行检查统计(按规定上缴给辅导员的不再统计),作为学校考核各系、各部门及其个人的内容之一。
(七)教职工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应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为学生树立榜样。
七、工作要求
(一)关于学生私藏及携带管制刀具问题,各系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教育管理工作,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二)各系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检查及其收缴工作。对管理不到位、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规定从2013年3月2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适时提请修改。